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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旧的相比,你认为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哪方)

2023-06-16 14:14:19 互联网 科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旧的相比,你认为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哪方)

发表时间:2023-06-16 13:25:14

本文目录

  • 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旧的相比,你认为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哪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的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哪年实施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检测机构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旧的相比,你认为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哪方

2022年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旧的相比,你认为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对农产品的检测上

农产品  (farm produce)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1.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2.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3.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4.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的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10条,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部分共4条,主要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标准制定、标准制定要求、标准修订和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农产品产地部分共5条,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和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农产品生产部分共分8条。第五章农产品部分共分5条。第六章监督检查部分共1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分12条。第八章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对生猪屠宰管理和本法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唯旅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例如,开展鲜食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定点检测,同时加强批发市场定点检测,防止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入市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投入品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

等。同时,出台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生产标准,努力构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特别是2006 年1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施耐山举行,使得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昌碧障,并由此拉开了构建与完善我国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新时代序幕。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内容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重点在于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保局拦好桐铅鲜过程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条文是调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依据,从制度上解决生产生活实际中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技术判定是行为判定的前置条件,根据这一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判定的科学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费指南(2012版) 综上,法律条文是标准得以贯彻的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衡灶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哪年实施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检测机构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体制;坚持加强基层指导,完善基本服务,强化基础监管的方针;遵循深入宣传与广泛动员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普及推广与强制推行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有效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引导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力度,转变发展方式,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非疫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的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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