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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的区别?

来自网友在路上 1080提问 提问时间:2025-04-15 22:28:29

最佳答案 问答题库0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一、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的区别?

刑事科学技术(Forensic Science)和法医(Forensics)是与犯罪调查和司法系统相关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角色和应用上存在一些区别。

1. 刑事科学技术(Forensic Science):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应用科学,通过运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来收集、分析和解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物证。它的目标是提供科学依据和证据,帮助犯罪调查员和法院在犯罪案件中做出决策。刑事科学技术的领域涵盖了多个学科,如法医学、化学、生物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等。

2. 法医(Forensics):法医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担任关键角色的专业人员。法医具备医学知识和技术,负责解剖和对死者进行调查,以确定死因和相关的法医证据。法医通常在尸检和法医病理学领域有专门培训和专长。他们可以通过对尸体和尸体组织的检查以及与其他相关证据的分析来支持或推翻案件的犯罪理论。

简而言之,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应用科学,通过分析不同领域的物证来为犯罪调查提供科学依据,而法医则是一种专业角色,负责进行尸检和解剖调查,以确定死因和相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而法医是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一个特定领域。

二、介绍法医的演讲稿

法医是国家鉴定人的一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利用各种技术或手段,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通过公对公调查,对对公取证进行现场医学勘查,医疗跟踪取证伤情的活体医学检查。观察尸体解剖症状分析,测试对比。

在现代中国,法医学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积极的吸收着来自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学,心理学及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的知识。

极限代科学技术体系域大车正常这一条科学化,规范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道路迈进,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利权,行政权义相应的法律定义逐步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对于法院而言,人体活体尸体不是目的,把这精神和人权意识才是终极目的医学科。

人也是实现的目的手段。

三、法医学技术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

四、刑事技术规范?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是一则文件,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发布机构公安部第一章总 则

基本介绍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1980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五、刑事侦查技术属于刑事科学技术类吗?

这个概念需要分两层意思来讲了。

关键看你所提到的这两个概念是指广义还是狭义? 从广义上来讲,形式侦察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是相等的,都是指刑事侦查所涵盖的范围内采用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如果从狭义上来讲,那么就不同了。通常我们所说的刑事技术是特指的刑事侦查技术,也就是痕、文、生化、法医等物证检验,例如手、足、工、枪、特,这属于痕检。而刑事科学技术则特指除刑事侦查技术以外的采用于刑事侦查范围的科学技术,例如……(这个牵涉到机密,不能在网络上说了)。因此,从狭义上来讲,两者是互不重叠的。当然,经常看到现在很多说法,是指刑事科学技术涵盖形式侦查技术,也就是你所说的刑事侦查技术属于刑事科学技术。这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也就是说,刑事侦查技术采用了狭义的理解,而刑事科学技术采用了广义的概念,所以说,这么说也不为错。

六、刑事技术专业好吗?

刑事技术专业包括痕迹影像法医物证鉴定等,挺好的,就业也不错,就是发展方向窄了点。

七、刑事技术的介绍?

刑事科学技术是我国公安司法鉴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隶属的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有: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

刑事科学技术主要是运用物质转移和互换原理、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培养具备痕迹检验、文件鉴定、微量物证分析公安图像技术等方面知识和能力,能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的,反映刑事诉讼事件之内在矛盾关系的规律特点。一类是有形的,习惯称之为物证。只要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都可能成为物证。

八、中国刑事技术期刊?

《刑事技术》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办,获Caj-cd规范获奖期刊,是国家级期刊。

《刑事技术》杂志于1976年创刊,是反映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及相关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介绍国内外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性杂志。自创刊以来,本刊广泛报道了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动态。发表的论文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读性强的特点。

九、刑事案件法医鉴定不出死因?

  法医鉴定书上没有死亡时间.这份鉴定书也是正常的。   尽管法医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推断死亡时间,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死亡时间,法律也没有规定。   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十、刑事技术大队与刑事侦查大队区别?

刑事技术大队与刑事侦查大队都是公安局的下设机构,都是从事刑事案件工作的机构,但具体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刑事技术大队主要通过仪器分析的技术手段对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鉴定,或通过监控等手段获取信息来为侦破提供佐证。

刑事侦察大队更偏向于外勤任务,是利用自身侦察或公安局其他机构(含刑事技术部门)所获取的信息,破获刑事案件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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