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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精选7篇2-7-72

2024-08-07 18:42:28 互联网 知识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主要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本文是高考家长帮小编为家人们整编的7篇实施细则的相关范文,欢迎借鉴。

实施细则 篇一

(一)基本条件

1.具有^v^国籍;

2.遵守^v^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条件

具体条件见附表1。

(三)不得报名的情形

1.非20xx届应届毕业生;

2.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得以本科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3.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实施细则 篇二

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征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转让税收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

实施细则 篇三

面试时间:11月6日上午8:00

面试地点:见现场报名时的公告

面试总分为100分,形式为教学试讲,内容范围为所应聘岗位高中一年级教材(人教版),面试时量为备课60分钟,试讲15分钟。

如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竞争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v^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餐饮娱乐业主副食品极限毛利率和酒水极限加价率》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餐饮及歌舞娱乐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餐厅(包括酒店、饮店、风味店、歌舞餐厅等)、舞厅、歌厅、卡拉OK厅(含宾馆、旅店业面向社会的上述经营,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另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含省委托单位)经营餐饮、歌舞娱乐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独资、合作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厅1级、2级,由市评定,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其它等级的餐厅、歌厅、舞厅、卡拉。

厅的等级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餐饮及歌舞娱乐业评定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企业(经营者)根据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等级标准,自行申报等级,并认真填写《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等级申报表》,物价部门根据申报,并按照有关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被评定为特级、1级、2级的,由市物价部门颁发等级牌匾,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

第五条凡被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均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明码收费。

第六条对已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物价部门每年要对其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验,根据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升降其等级。对审验合格者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对不合格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新开业的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应在开业后即向物价部门申请评定等级。凡未及时申报等级或经评审不符合最低等级标准的,其执行的价格极限应低于最低等级极限水平的一定幅度,其标准按最低等级的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标准下浮10%(含干鲜果、外购糕点)。

第八条对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所出售的干鲜果品、外购糕点的。价格,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加价率,其中干果、糕点加价率:特级加收150%;一级加收120%;二级加收100%。鲜果加价率:特级加收200%;一级加收160%;二级加收120%。

第九条歌舞餐厅和有KTV设施的特级、一级餐厅,具有专人跟桌、及时清理桌面、殷勤周到服务的,按餐费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可按餐费总额的5-10%掌握,并在餐费总额中注明所含服务费金额。

第十条第一条所述经营服务项目的极限价格,根据性质,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餐厅主副食品极限价格=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八一极限毛利率(分类)2.外购商品极限价格=购进价格x(l十极限加价率)3.非商品服务极限价格=基准价格x(1十极限加价率)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为保证餐饮业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济利益,在地产蔬菜上市旺季,可适当提高蔬菜价格计入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市价的3倍。

第十三条特级餐厅如提供工艺奇特的名师专台服务,其制作的主副食品的极限毛利率可由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以上物价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对本企业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凡未建立商品价格台帐、无进货发票或提供不真实进货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按当地批发价格或社会一般进价认定其购进价格。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为违纪行为:

(一)未向顾客公布服务价格等级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等级的;

(三)未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

(四)商品或服务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极限标准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行或变相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确定的价格的;

(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工时、用料,以及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多收费的;

(七)谎称优惠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多收费的;

(八)有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一律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细则中认定的合理幅度,是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按规定程序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投诉和举报。

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组织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胜利完成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伟大历史使命,关键是要把农村党组织建设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基层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少数经济发展滞后、各项工作落后的行政村,问题沉淀,矛盾重重,成了 “集体经济没实力、社会服务没能力、公益事业没财力、干部工作没魄力”的薄弱村,农村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难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农民收入提高难。时下,部分地区农户增产不增收的现状值得重视,特别是一些纯农户,单靠耕种,收入微薄。一些村在引导农民致富上没路子,少招子,加之大宗农产品价格低迷,多种经营生产也容易大起大落,一些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熟“水性”,实际收入有限。

二是公益事业兴办难。少数村由于集体收入匮乏、财务管理不严、非生产性开支失控等原因,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甚至债务累累,导致修桥、铺路、改水等公益事业缺少必要的财力。加之一些村农民经济上并不宽裕,对频繁实施的有线电视村、电话村、自来水村等达标升级活动热情不高,使村干部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

三是村政村务公开难。少数地方村务公开,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主要问题是村务公开不规范,没有形成正常的工作制度。有的迫于上级检查,应付了事;有的公开栏虽然比较气派,但里面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有的干脆写一张纸,往墙上一贴,日晒雨淋,很快就无影无踪,群众对此有不满情绪。

当前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 : 1、道路建设问题。2、饮水问题。3、教育问题。4、水利设施建设问题。5、农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及收费问题。6、生产资料价格。7、粮食保护价格问题。8、农业科技下乡和农民收入增长问题。9、村级领导班子后备力量建设问题。

对于农村涌现出的这些难点问题,要抓住一个,解决一个,以此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理清工作思路,因地制宜,致力于发展经济,以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当前,解决农村难点问题,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二方面以抓热点为关键,增强战斗力,架设干群“连心桥”。必须坚持以狠抓农村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努力提高村级班子整体服务功能,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来考虑,把群众的建议和呼声作为工作的关键来对待,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村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建设项目、农民负担项目、宅基地审批和使用、专业承包发包、以资代劳数的安排和使用、公共工程任务、村办经济实体和村办企业运作及资产使用、村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和报酬等等;规范公开时间,最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规范公开形式,通过公开栏、有线广播、召集有关会议、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公开;同时要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狠抓落实。二是农民负担。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教育农民充分认识必要的上缴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要积极主动地缴纳;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对代收代缴费用及时向群众讲清楚,让农民交得放心,交得明白;教育村干部,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公益事业。要从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出发,在村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地兴办公益事业,让农民切实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为进一步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139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160名(其中高中学校24名、中职学校17名、县城中小学42名、县直幼儿园16名、特殊教育3名、乡镇中学34名、乡镇小学2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细则 篇四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景,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善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实施细则 篇五

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是建筑企业工程管理的主要形式,为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项目部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国_章程)及局党委印发的(各级党委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细则)和总公司党委印发的(工程项目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项目部党支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项目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项目部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在本项目部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党支部在项目部处于政治保证地位,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以_理论为指针,以施工生产为中心,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按时完成施工生产目标等重要责任,保证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章项目部党支部的设置和撤销

第五条凡组建工程项目部均按党章、兰铁程党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支部,党员在3人以上,职工不足50人的项目部设支部书记,党员在3人以上7人以下,职工在50人以上的项目部设党支部书记,不设支部委员会,党员在7人以上,职工队伍50人以上的项目部设专职支部书记.同时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第六条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由公司党委决定,待党员大会选举确定,和项目经理同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部的工作共同负责,待遇与项目经理同等。

第七条项目部党支部随项目部解体同时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党员转移手续,项目部党支部的组建、撤销由公司党委审批,报总公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项目部党支部主要职责

第八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党委的指示、决议,领导工程项目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支持项目经理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协调项目经理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和以“学习、团结、勤政、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创建优秀班子活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条参与项目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如项目部经营目标、劳力调配、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以及生活福利等问题,促进项目管理目标全面实现。

第十一条保证监督项目部按时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回绕施工生产,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项目部干部的教育、考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的任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经常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健全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考核和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党员标准接收_员,把好质量关.按时考察预备党员和培养人党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护廉洁自律,消除腐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领导项目部工会、共青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实施细则 篇七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一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是本校的教学宗旨。各专业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的音乐技术与音乐艺术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定以下条例: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四、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六、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七、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八、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九、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十、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十一、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十二、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十三、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十四、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十五、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二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陇声培训班所有!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三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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